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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号
关于下发《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现将2010年3月22日有限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劳务
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下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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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劳务用工分类第四条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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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劳务用工条件第五条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招用程序审批。第六条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人员遴选。第七条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录用。第八条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
进行上岗前培训。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