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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依据精算规则,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并根据医疗机构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的风险大小、以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与医疗机构共同协商浮动费率。
第五十二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五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五十四条已投保的医疗机构对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通知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活动。
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将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或者未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未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未按照规定封存病历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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