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十五条在诉讼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四章医疗纠纷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组织相关应急演练。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和参与纠纷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和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f第四十八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
二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围堵就医通道
三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五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双方过激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
二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四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要求其参与处理医疗纠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有关
f人员赶赴医疗纠纷现场,配合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和劝返工作。
第五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