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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质检员处以50元次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质检员处以100元次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质检员责令退出现场,分包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第十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0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以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分包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8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800~1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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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唐山方舟建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奖罚试行制度
第十五条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对分包相关人员罚200元次,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六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次的严厉处罚。
第十七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1000~3000元次罚款。
第十九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第一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罚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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