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綦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讨论稿)綦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我县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施动态管理,由县住房保障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四条县住房保障局是全县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负责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筹集和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以及编制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的城镇廉租住房的房地产权属县住房保障局所有。县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和社会保障、公安等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货币补贴,是指县住房保障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住房保障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1
f第六条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房屋来源和建设标准第二章房屋来源和建设标准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廉租住房;(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