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f第十六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