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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制度是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科技型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行政部和计划财务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制衡。
公司设立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行政部和计划财务部。信贷业务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初步审查。风
f险控制部承担对信贷业务部上报的信贷资料进行复审,贷款还本付息的监控、贷后监管等。
第七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公司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委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贷审委对总经理实行有限授权管理。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贷审委对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公司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客户应当是符合《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贷款对象和用途主要面向贵州省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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