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
案例分析题
例1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例2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例3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例4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答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