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学生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计划;
f(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委会、委员会主席;
(五)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三条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生会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委员侯选人主要由院(系)推荐,经资格审查小组核准产生。
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也可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一般应集中召开,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分校区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经三分之一以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三分之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以上通过,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委员。
第十七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f(二)领导各校区学生会开展工作;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的制度、总体工作计划和机构设置等;
(四)审议通过学生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各校区的学生会委员组成所在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根据校学生会委员会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行使校学生会委员会职权;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向校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受其领导。
第十九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干部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常务委员提名,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包括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会议、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一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可邀请院(系)学生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f(一)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副主席、副秘书长、部长人选名单;
(二)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三)领导各校区学生会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监督和协调所在校区的院(系)学生会及其派出机构;
(六)行使校学生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会委员会从学生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是学生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