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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山大学学生会是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行政部门与学生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大学生学术科技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繁荣发展。
(四)充当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
f校利益和同学们的正当利益。
(五)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六)向学生干部提供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带领广大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
(七)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合作,树立中大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具备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出席学生会的各个重要会议;
f(二)有权参加学生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工作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发展的义务;
第九条学生会干事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院(系)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负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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