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览
论美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若干疑难问题及其启示
美国各州强奸罪的定义⑤大相径庭;3P15在强奸罪各要素取舍问题上举棋不定。这可归因于强奸罪的特质:其实行行为本身(在犯罪之外的任何条件下)为我们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所期许。人们在反抗与矜持、暴力之下的被害与半推半就的默认、施暴与亲昵之间产生了极度的模糊。“被害人、警方、检察官、陪审员、法官,常在定义中错过真理。”4P591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捋出美国强奸罪的法律脉络。
普通法中强奸罪指男性以暴力或者以即刻的暴力相威胁,违背妇女意愿,强制与其非法性交。5P61行为人必须是男性,被害人必须是女性。非法,意指不存在婚姻关系。性交,仅指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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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course一种方式。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必须达到足以征服妇女坚定的、实质性抵抗的程度。
模范刑法典MPC的性犯罪条款⑦遵循了“婚姻例外”、狭义的性交等普通法精神。非自愿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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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s等非常态性行为⑧不构成强奸罪,统归于“暴力或强迫的偏离性交”项下。⑨但其亦有实质性变革:将强奸及其相关罪行拆分为:一级重罪,指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暴力强奸;二级重罪,指暴力强奸;三级重罪,指一切借助于能够阻止(具有通常决心的)妇女反抗的威胁而完成的性强迫或犯罪发生时被害人并非自愿与行为人结伴也未允诺性方面的自由。⑩
各州刑法并没有系统地接受模范刑法典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对于婚内强奸犯罪化问题,很多州有了突破:丈夫在使用暴力、麻醉等手段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构成强奸罪。11诸如“采取性别中立,允许出现女性被告人,男性被害人”5P63这样的观点早已不再标新立异。6P280各州刑法表述强奸罪的术语极不相同,包括性强迫、12性作恶、13性殴打14等等。一些州将强制的正态性交和偏离性交合并在“性攻击”一个罪名之下,施以同样的刑罚;15而另一些州将强制的偏离性交区别对待,施以轻一等的刑罚。16
可见强奸法很难呈现出一种统一化趋势。我们的理解:首先,在普通法与模范刑法典初定的年代,妇女解放思潮并不如现在这般来势汹涌,强奸罪并不是纯粹的对于妇女的保护,而是一种规范化的男性权力制度。7女权主义的批判在各州刑法中取得了实质效果,放弃在法律中暗藏的男女不同的道德要求是大势所趋。其次,过去人们对于艾滋病及其危害尚未有革命性的认识;男性实施的强制正态性交行为可能导致被害妇女怀孕而偏离性交却不可能有这种严重后果。所以,强奸罪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