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2007年4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赵某、钱某、周某三个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吴某加入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之后,赵某希望将出资转让给郑某。赵某于2007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
钱某以前曾与郑某有过恩怨,坚决不同意,但出价不如郑某高。孙某在当日就收到通知,可是一直未予答复。李某与周某称无所谓,并不反对。吴某表示同意。2007年6月11日,赵某将出资转让给郑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钱某认为转让无效。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荆州分公司i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8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A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试问: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4A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参考结论:1公司成立无须公告。2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孙某召集和主持。3不合法。针对钱某的出资不足,如何在股东间分担,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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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A公司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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