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的行政责任。甲方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可撤销委托事项;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实施行政审批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的规定,工作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规定行为的。(四)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的规定,或因工作失职、渎职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造成甲方国家赔偿的,赔偿金由乙方支付。(五)乙方应收集和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六、委托期限及规定(一)委托期限为2007年2月15日至2008年2月15日。(二)若期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甲方据此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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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权变更委托期限。(三)本委托书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七、其他事项本委托书一式叁份,甲乙方各保存一份,报市政府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负责人:(签字)签字时间:
受委托机关:(盖章)负责人:(签字)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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