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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委托书
委托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受委托机关:(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按照安全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签订本委托书。一、委托实施的事项审查发放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二、管理依据(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三)《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138号;(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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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委托范围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所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四、工作要求(一)乙方参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许可法》培训并考试合格。(二)乙方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事项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三)乙方应当严格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委托书规定,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工作,并在发放备案证明后七日内报甲方备案。(四)乙方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层层落实。强化本行政区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杜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五、责任规定(一)乙方负责本行政区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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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管理和法律责任。(二)乙方应与公安、安监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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