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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所发行私募基金推介的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公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第三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设计制作人员、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第四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第五条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二章宣传推介工作原则
第六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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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三)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第七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宣传推介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与销售人员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三)任何的招贴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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