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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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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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条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班组安全员组成企业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