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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招贤路436号房产权的共同协议书”要我签字,答应付我25万元。要我签字时来的人员众多。同时我对政府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和补偿数额在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副迫所签。直至今日被告李海金、王长女“协议书”承诺的25万元分文未给。在签订“共同协议书”前,被告李海金、王长女(包括区拆迁办宣讲单位)隐瞒了重要事实被告李海金、王长女已将436号房产卖给了政府、房屋已拆。同时还隐瞒了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项目和具体补偿数额。其行为对我权利已侵权。“共同协议书”承诺补偿25万元也显失公平、公证。旧城改造,征收拆迁是政府行为。在确定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只能由政府征收拆迁,不得有营利。原告的436号共有房产。只能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或合同)。被告李海金、王长女无权与政府争夺他人房产权的买卖签约。征收拆迁决不允许倒买倒卖,空手套白狼,牟取暴利,被告李海金、王长女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湾里区廉洁、公平、阳光征收拆迁。给湾里区政府的和楷征收造成极不好的形象。被告李海金、王长女与原告所签“关于招贤路436号房产权的共同协议书”是非法的,应予撤销。199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所建的35m2建筑,因在另外的土地上(没有土地证)搭建的,权属不在13717m2商铺住房三证之内。属原告与被告徐学兴共同拥有。三被告的违法错误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7条;第21条;第28条;第34条;第119条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根据本案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第58条的第1款第3项;第4项,第61条的第2款;第71条;第75条;第78条;(婚姻法)第17条;(物权法)第2条;第33条;第34条;第39条;第42条的第3款;第64条;第66条;第95条;第96条;第101条;第10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第6项。(合同法)第42条第2项,第52条第1项、第2项;第58条;第94条第1款、第2项。(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8条的相关规定,秉公审理。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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