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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担保函
意,担保人继续承担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加速到期在本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第十一条担保函的生效本担保函自签定之日生效,在本担保函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销。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3
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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