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123【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张国光2000年1月23日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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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第五条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第六条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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