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的确权问题,分析房产税合理性。其次为房产税的经济作用有效性,这部分将从中外的角度讨论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买方卖方对于房产税的承担比例、房产税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对于调控房地产需求的作用以及对于社会公平方面的促进效果。最后,对房产税征收方向、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总结,为中国房产税如今的困局找到一点希望之光。12房产税概述中国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于1986年第二步利改税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目前正在重庆、上海两个城市进行试点。至今改革的路径还不明晰。关于其未来走向讨论不断,原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提出“产税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将正式实施。”,住建部人士预测,将来房产税将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房地产税1,并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2中国房产税的法理学分析
在现代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下的行政行为,要想具有合法性,必须获得现行法律体系的相融和协调。我国房产税在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首先,房产税方案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我国试点的两座城市,上海和重庆,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中国房产税条例》2。但实际上,虽然税种明目是相同的,但1986年的房产税明确规定该税主要对工商业住房征收,城市居民不征收,但沪渝两地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每一个居民。根据《立法法》,房产税的立法权归于全国人大,地方政府对于税收法律是无权立法的,试点的“房产税”无法排除绕开法律、绕开全国人大审批的嫌疑。其次,房产税方案导致重复征税。试点的房产税方案征收对象是土地和房屋,土地在开发商开发时已经缴纳巨额土地出让金,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的交易价格。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f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这之前,土地使用是无偿的。1986年的房产税调理规定征收对象单指房屋,因为土地不构成房屋价值。而当下房产价值包括土地和房屋本身价值,其价值构成发生根本变化。由于物品会发生折旧,在房屋价值贬损、土地价值升高的情况下,房产价格中土地价值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此时房产税征收中的计税依据主要是针对增长的土地价值。如果征收房产税,就相当于开发商拿地时交过一次土地出让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