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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衡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衡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由巴黎公社创设的监督原则,后来被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写入宪法。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2中国当前公检法三方关系的实际缺陷
理论上,公检法三机关以三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完整司法体制为基础,以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量刑权为中心,合法、有序地运作三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公检法三机关每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都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而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存在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尽管公检法关系在理论上诠释着权力制衡的衡平之美,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若干缺陷。
21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侦”“诉”分离配合不当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起诉犹如一个健全人的左右两只手,唯有互相配合才能“高效出成果”。
但由于起诉实际上是把侦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通过检察机关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即在某种程度上,起诉须以侦查为前提,故在实际中,容易形成以侦查为中心的“畸形”格局;在办案过程中,“公”“检”二者过于强调分工,就会忽视了沟通与配合,甚至容易出现的不配合或不正常配合的情况:比如说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因制约变成“制气”而致彼此之间关系很僵,如检察院在审查公诉过程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实践中竟发生了公安机关隔墙将案卷“原封”退回的怪现象。
22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存在诉讼监督上的冲突
法院和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此处主要指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权),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然而,检察机关同时还拥有公诉权。这种权力格局虽然实现了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权力制衡,但也是实践中二者冲突的根源之一。因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负责诉讼并提供证据支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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