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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对公检法三者关系的认识
作者:周璇张雷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04期
摘要:根据我国宪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所践行的监督原则,是“权力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体现,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若干缺陷。文章结合当前中国社会与法制环境,在宪政视野下对公检法三者关系进行协调,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公检法关系;宪政;权力制衡原则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公”“检”“法”三方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预审、执行逮捕和依法执行判决(检方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除外);检察院主要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法院则主要负责审判。这种形式的关系保障了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而其理论源头则为宪政中的权力制衡原则。
1刑事诉讼与公检法关系的宪政思维
在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漫长而艰辛的发展历程中,凝结出了“宪政”的璀璨果实。以民主、法治和人权为三要素的宪政,强调宪法至上、主权在民、政府权力有限、公民权利本位等精神和观念,坚持人民主权、法治主义、人权保障、权力制衡等基本原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宪政建设也有了新的高度与目标。结合刑事诉讼与公检法关系,笔者在此仅就宪政中的人权保障和权力制衡原则稍作展开。
11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原则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如果一味盲目地推崇刑罚的威慑功能以实现国家权力,过分强调集体人权而非公民个体人权等,则会致使公民权利本位的宪政理念成为一纸空文。
而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必须统筹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如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
12公检法关系与权力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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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