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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探究
当代社会,婚姻本身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家庭矛盾也屡见不鲜,尤其是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更是随处可见,于是,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第三者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问题。这看似天方夜谭的观点,在法学界确实也有着它应该被关注的空间。然而,不同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讲到第三者,就必须先讲讲离婚的规定。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它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确认一夫一妻制,实践中却常有违背一夫一妻的行为发生。为保障其实施,法律又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关于婚姻中一方有第三者的行为,法律却很难论定,相对吻合的法律解释应该是“通奸”。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发生秘密的,临时的两性关系的行为,但时间上,却不能很好的解释,第三者插足,介于通奸与姘居之间,是法律难以认定的行为。笔者认为,它是破坏一夫一妻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道德谴责、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由于第三者的插足,导致婚姻破坏,婚姻双方自然将面对离婚。关于离婚赔偿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者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通常情况下,
f婚姻家庭继承法诉讼存在两方利益冲突的矛盾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的诉讼标的或者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还会牵涉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护该第三人的利益,有关法律规定,允许该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婚姻家庭继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为了保护合法婚姻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对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里要注意的是,第三人虽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是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被告也不同于原告,第三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参加到已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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