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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际用途并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或者展示地理地形而制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第五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八条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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