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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f(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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