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宗旨和适用范围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
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第三条为主。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
第二章
第五条
评奖机构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
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奖项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
f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23456789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标兵班奖;文明宿舍奖;文明标兵宿舍奖;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单项奖励金;英才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10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三)捐赠奖学金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寄发喜报;(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六)其他。第九条研究生奖励项目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条件:
奖励条件
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