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单位使用的及其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范围;负责收集各重特大危险监控单位编制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抄送给特种设备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抢险救援单位。第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第十八条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每年至少一次)。质监分局应组织专家组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防护等专业知识的讲座及指导工作。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安全管理,不使用非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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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不聘请无相关资格证的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申请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三)立即拨打110报告,同时向质监分局(电话:2657711)区安委办(电话:2666290)等有关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络人姓名、电话、事故种类、伤亡情况、现场处理情况及可能发展的态势等,各报告人要保持通讯通畅。第五章预案的启动与关闭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应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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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二条质监分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分管局长应根据事故情况及可能的发展态势,按照相关规定向兰州市质监局和区政府报告。属重特大事故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区政府分管区长报告,由分管区长批准,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现场工作组,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实施本预案。当指挥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