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西方环境法发展的评述
2001年7月20日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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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就是为了限制对环境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制定的法律行为规范。它是随着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扩大而不断发展的。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经过30多年迅速发展,已经从最初的对少数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和“三废”污染物的控制,扩展到对包括工农业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调节和控制;从最初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环境污染防治,扩大到对全球生态系统的保护。目前,环境法已经形成一个涉及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国际法等领域的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综合性法律部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调控和影响作用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刻。
一、
西方环境法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1、西方环境法的起源
18世纪发生的工业革命,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西欧、北美的森林迅速消耗,河流水体与城镇空气严重污染。当时工厂和城镇工作、生活条件之恶劣,环境污染之危害,在许多学者、作家,包括恩格斯的著作中都有反映。为了减缓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19世纪以后,英、美等国家就针对工厂和城镇生活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破坏,开始制定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英国早在1821年,在关于蒸汽机和火车头的法律中包含了关于防止污染的规定,1847年的自来水厂供水法中对水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美国1864年制定的《煤烟法》,1899年制定的《河流和港口法》和《废物法》,均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作出了限制。在19世纪的最后30年里,美国国会通过了200多项有关森林保护的法案,并于1891年通过了综合性的《森林保护法》,这些法案授权总统可以把林地划定为国家公园或水资源保护区。
2、现代西方环境运动和环境法领域的重大变革
f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过短期的战后经济恢复期,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长达20年的经济繁荣期。过度的资源消耗和物质商品消费,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20世纪50、年代,在60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人的公害事件,其中包括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等。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仅引起各国有识之士的忧虑和关注,还引发了广泛的环境保护运动,有力地推动了环境立法的重大变革。
日本在50、年代,60因环境污染在全国泛滥,出现了一系列的严重公害事件,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公害列岛”。在日本人民反对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