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已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登记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第十七条登记机关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上传、接收、反馈企业登记、备案、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f第十八条区内企业迁出试验区的,应当按照区外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区外企业迁入试验区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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