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化街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而我市自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后,并未向省政府申报过历史文化街区。目前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都是由我市自行核定、公布。立法也正是想解决这部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问题。因此,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上,我市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或者较好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此类历史文化街区则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在历史建筑的确定上,我市则根据省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其他省市经验,将历史建筑定义为:“本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二)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要按本条例申报历史建筑。(二)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我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从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及其内容着手,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以及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其他要求和措施。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条例则根据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同时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