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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去完善和发展。建议就是一种向对方柔和的提出意见的方式,若对方不接受此建议,建议做出方也不能强迫对方接受。法院和检察院互相沟通,协调行动,地位是平等的,赋予检察建议强制力,即赋予检察院绝对的话语权,对法院是不公平的。另外,如上所述,如果赋予检察建议强制力,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这与抗诉无区别,检察建议与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抗诉权也无区别。对于检察机关对其他单位提出的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商性的行为,也只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一些问题对人民法院提的建议,法院可接受可不接受。不过法院对于建议的处理程序应该有一定的硬性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强制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做出采用或不采用的回应,不采用的应说明理由。不采用又逾期不回应说明理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三、结语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丰富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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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内容,让检察机关对监督方式有选择权,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质量,追求最佳的监督效果,有利于诉讼监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对于检察建议的效力和适用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相信在检察建议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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