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开展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的事实.情节、法律适用进行辩论。第十六条在进行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十七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授权作出调整;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导致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第十八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对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审后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
f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不能单纯以量开町建议未被采纳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人民法院来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解释说明。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二审再审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提出量刑建议。第二十一条对于二审或者再审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维持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在出席法庭时直接提出维持意见;认为应当改变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另行制作量刑建议书提交法庭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加强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第二十三条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的工作规程或者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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