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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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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该项制度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公示,以保护与一人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第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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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项制度虽旨在防止“皮包公司”的泛滥和社会资本虚增现象的发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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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需要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议这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是一项相当严格的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做假帐的危险防止一人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给予第三人相当大的知情信任借此鼓励善意相对方与一人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的实现维护社会的信用和企业的健康发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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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该制度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的弊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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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点,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有效的法律规制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不足之处。比如第四点中,对于规模较小的一人公司来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一笔数额不菲的费用而且在审计过程中还可能泄漏一些公司商业秘密。制度虽好,但却缺乏可执行性,而且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使得制度的实行大打折扣。还有在第五点中,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对于一人公司股东来说十分困难。股东很难取得证据对于一人股东限制太过严厉这个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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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真正意义的对一人公司形成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就不仅要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加强其可操控性与实践性。与此同时,还应当以商事关系为视角,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强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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