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就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使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因此,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对它的法律规制便显得尤为重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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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与合伙,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运营出现问题,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就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的保护造成了重大隐患。一人公司因为股东的单一无法建立起股东会和监事会对于一人股东行成制约和监督,公司的财产和一人股东的财产很容易混同。这样就往往会损害债权人利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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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一人公司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制造了机会。由于没有内部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毫无牵制的一人股东很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各种行为,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自我交易行为、超额的报酬、滥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税赋、规避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等行为,均为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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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对于侵权责任的规避,在一人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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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人公司还可能成为投资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庇护的场所。一人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该部分财产在法律上脱离了股东而事实上又为其所操纵形成所谓的公司财产。单一投资者在法无明文禁止时就很可能同时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而其中只有一个公司真正的地运营。当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其他虚设之一人公司则成功地为投资者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资产提供了便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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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面对一人公司所存在的诸多弊端,我国公司法在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对其也加以了诸多的法律规制。例如06年的新《公司法》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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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而《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相比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