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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四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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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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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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