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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第九条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办学校根据需要在现有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内,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保卫人员。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工作;(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四)管理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报告安全隐患;(五)保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六)做好安全防范的宣传工作。第十一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按照计划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禁毒防艾、法制教育等内容。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根据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学生进行演练。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为安全工作检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第十四条学校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称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定期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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