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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f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f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履职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七)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媒体危机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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