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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选任2第三章履职5第四章培训7第五章罚则8第六章附则8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罚则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第五条公司设立专门董事会费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选任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f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七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其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本公司现任监事;(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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