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f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五条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生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