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第六条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第七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f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