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和三级企业考评工作;三级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第十三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单位,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3
f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二级评审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三级评审单位不少于60万元。四二级评审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三级分别不少于6人和3人。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第十四条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三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4
f一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两份;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用合同等)、验资报告及复印件两份;四办公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等)两份;五评审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学历证书或工作经历证明及复印件两份;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两份。第十六条二、三级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到省安全监管局变更备案手续: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评审人员或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七条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本地区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危化企业提供相应等级的技术咨询。
5
f二对本地区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危化企业实施评审。三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四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第十八条省安科院为全省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一为各地做好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二起草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文件。三承担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宣传贯彻培训工作,为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