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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危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生产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辖区内二、三级危化企业
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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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企业安
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第四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一级、二级和三级。第五条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和牌匾由
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三级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和牌匾由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第六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
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第七条第八条二、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实行备案制。省安全监管局和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安
全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专家支持。第二章第九条机构、机构、人员
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
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州)安全监管局进行推荐,报省安全监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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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危化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二)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三)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四)对完成公告的危化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五)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一条从事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的二、三级评审单
位应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未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单位,不得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第十二条二级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
省范围内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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