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起讫站设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的线路,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第二十二条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
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
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
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第二十五条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f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线网规划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第二十六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运
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十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营运调整和临时站点设置情况。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
输管理处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