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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贩毒罪辩护词的内容有于本案毒品数量及含量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二、关
三、就本案的量刑而言,被告人
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毒品等行为,在我国都是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一旦有这些行为,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聘请的律师就要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那么这个贩毒罪辩护词都有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贩毒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大X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一、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何某贩卖给张某200克甲基苯丙胺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何某贩卖200克毒品给张某,该指控没有何某收取毒资的证据,也没有查获的毒品,
f更没有对毒品的鉴定与称重,仅以张某、师某的口供认定何某在2015年3月7日贩卖给张某200克毒品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张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张某的供述属于孤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2015年3月13日张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2015年1月份向何某购买冰毒,在一电厂的农行给何某账户打的钱,但是,检方并没有在何某的账户发现张某给何某汇款的证据。张某明确表明是给何某农行卡622827卡号汇13000元,但是何某的农行卡并没有收款13000元的记录。3张某的供述与师某的供述相矛盾。师某在2015年3月13日交代,其在2015年3月的5、6日的下午给何某汇款13000元。事实上,何某的农行卡在2015年3月份没有收款13000元的记录。首先要买毒品的时间不一致。张某在供述中交代的给何某汇款的时间与师某给何某汇款的明显时间不一致。张某供述第一次购买时2015年1月份,而师某供述的时间是2015年的3月5、6日。其次张某供述,每次都是他与何某联系,师某没有联系
f过也没有见过而师某交代其每次汇款前都与何某联系。但是检方没有张某或师某与何某通话或短信记录。师某本人没有与何某有直接接触,其替张某汇款,接受快递的行为是在张某的安排下进行,其言辞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下,不能采纳。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何某贩卖200克毒品给张某,既没有张某,师某与何某的通话或短信记录,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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