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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
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
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
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
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面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
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
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
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
赔偿金。
f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
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
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
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
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
何安全隐患。出租房租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
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
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
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
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
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双方须在
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口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f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口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口内打“√”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信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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