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办法》、和《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二、拆迁人在办理拆迁手续时,必须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控标准,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实行资金监控,方可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三、监管资金专款用于货币补偿和拆迁的安置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须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责任书》,明确责任和服务内容,资金解控的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四、纳入资金监控的拆迁房屋的范围是指批准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需要补偿安置的所有被拆迁房屋。监管资金标准:住宅、非住宅、门面房均按拆迁建筑面积350元m2计算。五、实施货币补偿的住宅,非住宅,门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为依据,从监管资金中按350元m2的标准解控给拆迁人用于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不足的部分,拆迁人自行解决。货币补偿后,余下的监管资金,按安置房屋建设资金监管规定实施监管。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跟踪服务,根据安置房工程施工进度,逐步解控安置房监管资金:房屋建至四层解控监管资金30,建至六层解控到50;主体工程封顶后解控到70,装饰完毕解控到90;余下的10待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被拆迁户安置到位无纠纷时全部解控。具体监管办法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责任书》的内容实施。
f七、金融部门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提供优质服务;没有拆迁管理部门解控手续的,不得解控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八、拆迁人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违反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未能妥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造成被拆迁人居住困难的,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无条件解除监管资金,用于被拆迁人的安置或补助。九、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互相串通,挪用或违规解控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造成拆迁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原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资金监控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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