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建技〔2009〕269号091015发布
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以及深度虽未达到4米,但存在厚回填土、流砂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需严加保护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处理、土方开挖、施工监测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f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开展深基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深基坑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测、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发包深基坑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监测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专项列出深基坑工程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依据。第九条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单位提供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f第十条对可能受深基坑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市政、供电、通讯等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业主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现状进行调查记录、拍摄影像、布设标识,形成经各方认可的原状记录报告。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