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陆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重要组成的一部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的重要力量;是解决民间纠纷、缓解司法机关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法治中国,人民调解制度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政府减负分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然而,人民调解制度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已经明显表现出来,必须针对相关问题加以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制体系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陆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6601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
据史料记载,周代的地方官司吏中就有“调人”之设,职能是“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也就是调解纠纷的人。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确定了相关的具体内容,它标志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文化大革命”时期,以政治权力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为前提,采用专制政治体制,强调自治与民主的人民调解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濒临解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举国上下改革开放,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恢复和发展。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由于经济转型的原因,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而人民调解案件数量的下降,一方面反映了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的情况下,存在着迷信诉讼机制、推崇诉讼万能的误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民调解制度不适应新形势下解决社会纠纷的客观现实。
进入二十一之后,人民调解制度开始得到重视2002年9月,司法部制定公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重申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人民调解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作用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独有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便民利民、快捷高效、不收费等优势,是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以及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第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政府减负分压的“减压阀”。它具有方便、灵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