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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主线(含匝道及连接线)不少于30米;(二)高速公路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和大型及以上桥梁不少于80米。高速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确定。新增条文,参照《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新建、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改建或者扩建的高速公路,其建筑控制区应当自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公路,其建筑控制区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造物的建设项目。新增条文,依据《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第十一条,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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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从事下列行为,二十条应当事先征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的;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原《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原《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四)在高速公路连接线上增设道口的。(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五条)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占用、利用高速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补偿。(新增内容,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用地安全的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一)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匝道、连接线、停车区和服务区的停车场及通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广西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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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放养牲畜、种植作物;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修改,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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