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6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11月27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
f责。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第七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八条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f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四其他相关信息。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r